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另強制醫療法人設監察人,其名額逾董事名額三分之一,且監察人不得兼任同一法人董事或職員,監察人相互間或與董事間,不得有配偶或二親等內親屬關係,以強化監察人功能杜絕流弊。

修正草案明定,醫療財團法人完納稅捐、彌補虧損後,應以年度收入結餘,優先提升員工薪資待遇及補充短缺人力。

行政院會昨(3)日通過醫療法修正案,明定同1人不得同時擔任2個以上醫療法人的董事長,且連選得連任1次,即連任兩屆後中間必須間斷,禁止「萬年董事長」現象,以利醫療法人營運更健全。

衛福部表示,醫療法人具有高度公益性質,其法人運作好壞,對於整體社會環境影響非常大。為避免醫療法人董事長利用職務之便,在不同醫療法人間從事不正的利益輸送,以圖自己或他人不正當利益,並避免利益衝突及決策困境,而損及醫療法人公益性,這次修法同1人不得同時擔任2個以上醫療法人董事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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